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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
各县、区发改局(物价局)、财政局、教育局: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发展,依据《河北省定价目录》和《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(限价)的通知》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学费标准
(一)主城区(丛台区、邯山区、复兴区)省级示范性高中(含在县镇办学的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)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4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700元,一般高中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4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0元;县镇(含农村,下同)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0元,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00元。
(二)体育、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、艺术班的学费标准,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%。
二、相关要求
(一)规范收费行为,实行收费公示制度。学费、住宿费按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期预收。因学生转学、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,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,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。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在显要位置将收费项目、标准和举报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学生、家长和社会的监督。
(二)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。学校收取学费,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,学费收入全部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、挪用和平调。
(三)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。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冀价行费〔2015〕96号)要求,建立收费台帐,详细记录收费情况,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。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,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,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。
(四)要认真落实省和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,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,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。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%比例的经费,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。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,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,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。
三、执行时间
本通知自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。原邯价费字〔2000〕91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教育局
2018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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